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是指全国高校开展的成人学历招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指经学校授权合作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机构。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各生源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专门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决定,组织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函授站配合学校开展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和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通过网上或线下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开展工作,努力扩大学校的影响、吸引优质生源。
第十五条 函授站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和咨询,积极组织生源。函授站的招生宣传必须以学校当年发布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为依据。
第十六条 函授站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做任何超出招生简章的解释和承诺,不得增加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无关的其他宣传内容,不得跨地区开展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活动。
第十七条 函授站依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向学校申报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函授站申报计划和办学条件,做好招生计划的调配和总规模的调控。
第十八条 学院负责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分省(区、市)招生计划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遵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报考应严格遵照国家及当地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报名信息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生须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免试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应予以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在符合学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在录取过程中出现特殊问题或发生重大情况的,录取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招生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信息安全的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传递、泄露考生资料、公布录取信息和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负责录取通知书的设计、制作、保管、发放。录取通知书由学院直接发放考生。招生录取专用章的制作、保管、使用、更换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妥善保管、认真核对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签发的考生录取名册、录取名册副本并及时移送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七条 新生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完成学费缴纳,未及时注册并缴纳学费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应及时对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凡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两年半,高中起点本科学制5年,并据此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条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5年,高中起点本科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10年(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但不包括应征入伍),自学生取得学籍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的报到日期到学院或函授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院或函授站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工作等原因,可以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照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学院或函授站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课堂笔记、课后作业、上课考勤等)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报科室或函授站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安排进行的补(缓)考。
旷考、考试作弊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不得超过专业计划考核课程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均以60分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违纪者,考核成绩要相应扣分,并注明“违纪”字样。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 经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第一学期内,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学生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出(入)本校,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出(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治疗、休养而影响学习,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二)因工作等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函授站点签署意见,报经学院审核批准者。
(三)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学院认为需要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一学年为限,期满申请复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延期;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函授生只能休学一次,高中起点本科休学不超过二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同时在学院学籍管理平台备案标注。
(二)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康复证明,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其休学前已经取得的成绩仍然有效。
第六节 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留级是对学生因学习成绩过差而对其给予的留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籍处理决定。
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超过三分之一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补考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留级而拒绝留级的;
(二)学生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录取后复查不合格者;
(四)在学院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七)连续两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本人提交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本人申请退学)处理或者转入其他院校的学生,自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应当结业。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参加课程补考。补考合格后,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发给毕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或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条件的毕业生,提出学位申请,经学院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在学生学籍学历电子平台给予注销。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办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院表彰和奖励学生,采取授予“优秀毕业生”“模范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六条 受到表彰和奖励的学生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存入档案,一份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告知书及决定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
学院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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